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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开放口岸这一点没问题,但后面这部分内容,多少有些……”德川家庆提出了自己的疑问。
“这也是无奈之举。两国的法律体系差异巨大,并且由于在清朝曾发生过的一系列事件,欧洲人对此己有既定认知。若倭国方面能够制定近代化的法律法案,我们当然也会遵守倭国的相关法案。”亨利解释道。
治外法权,这一内容如同典型不平等条约的显著特征之一,且事实确实如此。
但在当时,欧洲方面早己为此准备好了看似完美的辩解理由。
他们借口称,由于东方国家的体制中,国家常常随意干涉贸易活动,将法律当作可随意伸缩的橡皮筋,导致贸易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。
不过,由于条约以协定关税为基本原则,德川家庆对此并未表示特别反对。
条约其余部分大多是诸如最惠国待遇、对遇难者的妥善处理、遭遇恶劣天气时可临时进入其他港口、双方均设立领事馆并通过领事馆进行沟通等较为常规、平淡的条款。
真正关键的是最后两条内容。
德川家庆反复仔细地研读着他一首心心念念的第13条,逐字逐句检查是否存在任何不完善之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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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些原本反对与西方建交的人是否会就此罢休,会不会在后续以其他形式进行抵制?
亨利对条约的修改中,最后两条关键内容究竟是什么,会对倭国的政治、经济和社会格局带来怎样深远的改变?
而在条约签订后,幕府与强藩之间的矛盾会因之加剧还是暂时缓和,天皇又会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呢?
第192章 不平等条约的实质与辩解:时代背景下的考量(2 / 2)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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